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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國家稅務總局系統(tǒng)組織收入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瀏覽次數:3100發(fā)布時間:2009-2-13

        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發(fā)[2000]39號    日期:2000-02-28 

         第一條 為了提高稅收計劃管理水平,全面、系統(tǒng)、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評價各級稅務機關組織收入工作的成果,促進依法治稅,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全面完成稅收收入任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收入工作考核遵照實事求是和有利于促進組織收入的原則,實行統(tǒng)一領導與逐級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考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第三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稅收收入完成情況、稅收與經濟相關度和征管工作質量三部分。
          第四條 稅收收入完成情況考核指標是:
          (一)收入計劃完成率。指當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與年度稅收計劃的比例,用以考核稅收收入計劃的完成情況。
          收入計劃完成率=當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年度稅收計劃×100%
          年度稅收計劃為國家稅務總局正式下達的稅收計劃。當年實際稅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計劃之外的重大增減收因素,則從收入中剔除計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進度差異率。指季度實際稅收收入進度與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稅收收入目標進度之間的差異程度,用以考核稅收均衡入庫程度。
          季度收入進度差異率=季度稅收收入進度-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季度稅收收入目標進度
          季度稅收收入進度=季度實際完成稅收收入/年度稅收計劃×100%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家稅務局于每年年初向國家稅務總局上報各季度的稅收收入目標,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后下達執(zhí)行。
          (三)收入增減率。指當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與上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的比例,用以考核稅收收入的增減變化情況。
          收入增減率=(計劃年度實際稅收收入-上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上年實際完成稅收收入×100%
          第五條 稅收與經濟相關度考核指標是:
          (一)稅收負擔增減率。通過對計劃年度與上年稅收負擔率的比較,考核稅負增減變化情況。
          稅收負擔增減率=計劃年度稅收負擔率-上年稅收負擔率
          計劃年度稅收負擔率=計劃年度實際完成稅收收入/計劃年度國內生產總值×100%
          國內生產總值為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據。
          (二)稅收彈性系數增減率。通過對計劃年度與上年稅收彈性系數的比較,考核其增減變化情況。
          稅收彈性系數增減率=計劃年度稅收彈性系數-上年稅收彈性系數
          計劃年度稅收彈性系數=計劃年度稅收增長率%/計劃年度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現價)%
          上一年度稅收彈性系數=上年稅收增長率%/上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現價)%
          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為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據。
          第六條 征管工作質量考核指標是:稅務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滯納金加收率、欠稅增減率、申報準確率、立案率、結案率、處罰率、復議變更(撤銷)共“十率”(具體指標解釋詳見國稅發(fā)[1999]52號文件)。
          第七條 考核依據為稅收收入管理的日常資料和總局征管質量抽查資料。第四條和第五條的6項指標考核的日常資料來源為總局下達的稅收計劃、季度進度目標以及稅收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經濟統(tǒng)計資料。第六條的10項指標考核的資料通過總局統(tǒng)一組織的征管質量抽查取得(征管質量抽查方案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 考核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組織,成立組織收入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分別由計劃統(tǒng)計、征管、稽查和人事等有關部門組成,計劃統(tǒng)計司和征管司負責考核評定的具體工作。
          第九條 考核方式,組織收入工作考核實行分項計分,百分計值,綜合評定,年終考核的辦法。評定結果分“優(yōu)秀”、“良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級(組織收入評分標準附后)。
          第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對年度考核評為“優(yōu)秀”和“良好”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對年度考核評定“較差”的單位,其領導班子成員在年度公務員考核中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考核辦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局計劃統(tǒng)計司會同征管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0年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