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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瀏覽次數(shù):3122發(fā)布時間:2009-2-16

        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函[2002]401號    日期:2002-05-03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規(guī)范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的使用和管理,現(xiàn)將《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附件: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管理,加大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查辦力度,提高辦案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控暢通、組織規(guī)范、保障有力的原則,在全國稅務系統(tǒng)選拔一批稽查業(yè)務骨干建立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用于重點地區(qū)、重點行業(yè)的稅收專項檢查、稅務稽查案件的復查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查辦。
          第三條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會同人事司共同管理。
          第四條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的建設,推薦優(yōu)秀人員入人才庫。
          第五條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稅務局)負責推薦,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會同人事司選定。省級稅務局協(xié)助國家稅務總局對本地區(qū)選入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的人員進行考核。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對選定的人員下達入選通知書。
          第六條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思想品德;
          (二) 較高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三) 身體健康,年齡在45歲以下。
          優(yōu)先選拔獲得省級以上稽查能手稱號的人員或者有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資格人員進入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
          第七條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原則上按照業(yè)務專長具體分類,每個人員可以蒹具二個以上類別,但以其中一個類別為主。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專業(yè)分類包括綜合、增值稅檢查、個人所得稅檢查、企業(yè)所得稅檢查、進出口稅收檢查、涉外稅收檢查、反避稅、計算機應用等。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會同建立全國稅務稽查人才資料庫。
          第八條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平時在單位工作,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可以優(yōu)先調用。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調用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時,局面通知被調用人員所在地省級稅務局。全國稅務總局稽查局人才庫人員被調用期間,視同在原單位工作。
          第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可以調用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查辦下列案件:
          (一) 中共中央、國務院等上級部門、領導批辦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二) 有關部門轉辦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三) 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批辦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四) 跨地區(qū)或者團伙性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五) 重點地區(qū)、重點行業(yè)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六) 稅務稽查案件復查;
          (七) 稅收稽查案件復查
          (八) 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調用稽查人才庫人員查辦的案件。
          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組織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查辦的案件
          第十條 調用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由總局稽查局批準,調用人數(shù)在100人以下的,應報總局分管領導備案;調用人數(shù)在100人以上的,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一條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部署開展工作,涉案地稅務局應當積極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在調用執(zhí)行工作任務期間,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統(tǒng)一填發(fā)的稅務檢查證,任務結束后稅務檢查證交回總局稽查局保管。
          第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及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實行分類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計算機應用、法律知識、辦案查賬業(yè)務技能等。
          各地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制訂并實施人才庫人員的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的培訓、考核、測試人才庫人員學習情況和業(yè)務能力。
          第十四條 對調用的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將結合其執(zhí)行具體工作任務時的表現(xiàn)作出書面鑒定,交給其所在工作單位。
          第十五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調用期間工作成績顯著 、表現(xiàn)突出的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可按照《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表彰獎勵。
          對調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不再納入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管理;對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全國稅務稽查人才庫人員,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