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毛片在线,日韩无码精选,有码在线免费观看,免费黄色在线网站观看

      1. <table id="8e3fq"><acronym id="8e3fq"><bdo id="8e3fq"></bdo></acronym></table>

        <video id="8e3fq"></video>
        <b id="8e3fq"></b><source id="8e3fq"></source>
        關于我們
        Welcome to Dandong Kingdee co., ltd

        公司動態(tài)

        >公司動態(tài)>新聞中心>首頁
        您現在的位置  |

        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fā)票比對操作規(guī)程[試行

        瀏覽次數:2941發(fā)布時間:2009-2-14

        發(fā)文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文字號:國稅發(fā)[2000]208號    日期:2000-12-14  

         為了規(guī)范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fā)票比對工作,總局制定了《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fā)票比對操作規(guī)程(試行)》,現印發(fā)。遼寧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深圳市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其他地區(qū)自2001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發(fā)現問題,請及時報告。
                                                                  2000年12月14日
                     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fā)票比對操作規(guī)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增值稅計算機稽核工作的管理, 保證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fā)票比對(以下簡稱發(fā)票比對)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發(fā)票比對是稅務機關利用計算機網絡, 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下簡稱發(fā)票)抵扣聯逐一與存根聯進行核對(并把紅字發(fā)票存根聯與抵扣聯進行核對)的增值稅日;斯芾硎侄巍
          第三條 發(fā)票比對實行兩級數據采集、 三級發(fā)票比對的五級管理。兩級采集是指負有增值稅直接征收職能的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運用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和認證子系統采集發(fā)票存根聯和抵扣聯數據,區(qū)縣級稅務機關(含省級和地市級稅務機關的直屬征收分局、涉外分局,下同)將征收機關上報的發(fā)票存根聯和抵扣聯以及采集到其它數據傳入稽核系統的過程;三級比對是指地市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三級分別對本地市、本省跨地市、跨省區(qū)域的發(fā)票進行比對。
          第四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推行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的各級稅務機關。
                                  第二章 數 據 采 集
          第五條 數據采集的內容包括:
          (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fā)票存根聯、抵扣聯數據;
          (二)納稅人檔案數據;
          (三)失控發(fā)票數據。
          第六條 征收機關應于每月13日前(含當日,下同)完成以下工作:
          (一)運用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發(fā)票存根聯數據(因納稅人計算機硬盤損壞等原因無法生成發(fā)票存根聯數據的,通過認證子系統采集)。
          (二)運用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采集發(fā)票抵扣聯數據;
          (三)將采集的發(fā)票數據匯總生成下列數據文件:
          1發(fā)票存根聯數據;
          2發(fā)票抵扣聯數據;
          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4《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四)將前款所列數據文件通過軟盤或網絡報上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 區(qū)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錄入失控發(fā)票數據;
          (二)錄入(或從其他計算機管理系統載入) 納稅人檔案變動情況數據(稽核系統初次運行前,將全部納稅人檔案數據錄入稽核系統)。
                                  第三章 數 據 處 理
          第八條 區(qū)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4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接收并載入征收機關上報的下列數據:
          1發(fā)票存根聯數據;
          2發(fā)票抵扣聯數據;
          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4《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數據。
          (二)在載入征收機關報送的數據后,立即進行數據完整性檢查,發(fā)現下列問題的,應刪除已載入的數據,并要求征收機關更正后重報。
          1發(fā)票存根聯數據中的發(fā)票份數、 金額合計、稅額合計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的數據不符;
          2發(fā)票抵扣聯數據中的發(fā)票份數、 金額合計、稅額合計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的數據不符;
          (三)檢查所有征收機關的數據報送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第九條 區(qū)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5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存根聯采集情況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認證采集情況統計表》;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類統計表》;
          (四)《失控發(fā)票明細表》。
          第十條 區(qū)縣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將下列數據報上級稅務機關:
          (一)本規(guī)程第八條第一款所列各類數據;
          (二)納稅人檔案變更情況數據;
          (三)失控發(fā)票數據。
          第十一條 區(qū)縣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24日前從上級稅務機關提取下列數據:
          (一)比對結果數據:
          1相符發(fā)票數據;
          2不符發(fā)票數據;
          3缺聯發(fā)票數據;
          4抵扣聯重號發(fā)票數據;
          5屬于失控發(fā)票數據;
          6屬于作廢發(fā)票數據;
          7紅字缺聯發(fā)票數據。
          (二)全國失控、作廢發(fā)票庫追加數據。
          第十二條 區(qū)縣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25日前〖啤?打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十三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機關上報數據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據提入本地數據庫,并進行以下處理:
          1將當月發(fā)票抵扣聯數據與全國失控、作廢發(fā)票數據庫比對。
          2清分本、異地發(fā)票數據。
          3對本地發(fā)票數據進行比對。
          第十四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17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本規(guī)程第九條所列各類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
          (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本級比對不符詳細情況統計表》;
          (四)《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
          第十五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7日前將下列數據報上級稅務機關:
          (一)本規(guī)程第十條所列各類數據;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本級比對情況統計表》數據;
          (三)《上月協查結果返回統計表》數據。
          第十六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從上級稅務機關提取本規(guī)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及全國失控、作廢發(fā)票庫追加數據。
          (二)為下級稅務機關準備本規(guī)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
          第十七條 地市級稅務機關增值稅管理部門于每月24日前統計、 打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十八條 省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8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機關上報數據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據提入本地數據庫,并進行以下處理:
          1將省直屬征收機關報送的當月發(fā)票抵扣聯數據與全國失控、 作廢發(fā)票數據庫比對。
          2清分本、異地發(fā)票數據。
          3對本地發(fā)票數據進行比對。
          第十九條 省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在每月19日前統計打印下列統計表:
          (一)本規(guī)程第十四條所列統計表;
          (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本地比對情況統計表(含下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19日前將本規(guī)程第十五條所列各類數據報總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程第十條、 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所稱各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應于上報數據前,確認流轉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管理部門)完成所規(guī)定的統計工作。如遇有未完成統計工作情形的,信息中心予以督促。
          第二十二條 省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于每月22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從總局提取本規(guī)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及全國失控、作廢發(fā)票庫追加數據;
          (二)為下級稅務機關準備本規(guī)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
          第二十三條 省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于每月23日前完成統計打印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程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所稱各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增值稅管理部門),應于統計、打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前,確認信息中心已完成從上級稅務機關提取數據。如遇有未提取上級數據情形的,流轉稅管理部門予以督促。
          第二十五條 總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0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檢查下級稅務機關上報數據情況,對尚未報送數據的,應及時催報。
          (二)將下級上報的數據提入本地數據庫,并進行清分、比對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總局流轉稅管理司于每月21日前統計、打印以下統計表:
          (一)本規(guī)程第十四條所列統計表;
          (二)《全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比對情況匯總統計表(含各級比對結果)》。
          第二十七條 總局信息中心于每月2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生成全國失控、作廢發(fā)票庫追加數據。
          (二)為下級稅務機關準備本規(guī)程第十一條所列比對結果數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操作規(guī)程自2001年1月1日起試行。附件一(略)附件二(略)